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(试行)的通知

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,各有关单位:现将《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2024年5月13日(此件公开发布)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(试行)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,调动市区共同发展的积极性,凝聚发展合力,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豫政〔2021〕28号)有关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一、总体要求(一)主要目标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,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关系,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、收入划分更加规范、财力分布相对均衡、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财政体制。(二)基本原则1.存量不动,增量调整。保持市与区存量财力大体不变,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,坚持多予少取、适度倾斜,充分调动各区增收积极性。2.属地征管,利益共享。除跨区经营的企业外,市级固定税源、固定税种及共享区收入全部下划区级管理,实行属地征收。3.明晰责任,加强管理。优化整体设计,加强统筹推进,进一步明确市区责任,建立更加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。二、改革内容(一)调整市与区收入划分关系1.市级固定收入。保留鹤壁煤业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、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、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河南省烟草公司鹤壁市公司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及支行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及支行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及支行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及支行、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及支行、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0户跨区经营企业作为市级固定税源企业,相关收入100%入市级国库。2.市下划区级收入。将原123户市级固定税源企业下划至区级管理,收入100%入区级国库;原市级固定税种水资源税、环保税和原市级共享区税收下划至区级管理,100%入区级国库。3.市分享区级收入。扣除省集中部分后,市对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按市区4:6比例分成。(二)明确市与区体制结算事项1.区级固定上解基数。以2023年为基期,核定市级下划各区的收入基数,包括市级下划的123户企业收入上解基数(不包含水资源税、环保税)、市级下放水资源税及环保税收入上解基数、下划市区共享收入市级分成部分上解基数和市级10户固定税源企业的房产税、印花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土地增值税、车船税、耕地占用税区级分成上解基数,由各区每年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固定上解市财政。2024年及以后年度区级有关财政收入若低于2023年水平,固定上解基数不调减。2.市分享区级收入上解。核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(以2023年市级下划区级收入与原区级收入之和作为区级收入基数),以后年度超基数部分(扣除上解省财政后)按市区4:6比例分成,应分成额由各区每年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。3.以2023年各区范围内市级10户固定税源企业的房产税、印花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土地增值税、车船税、耕地占用税之和核定各区收入基数,以后年度超基数部分的60%(扣除上解省财政后),市财政每年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各区。4.2024年以前历次财政体制调整形成的市与区各类返还、补助上解基数继续执行,通过市财政年终结算予以划转。(三)改革涉及的其他事项1.现金入库比例分成。按市级下划收入基数占各区收入的比例确定现金调库比例,一般公共预算入库时即实行现金分成,由人行鹤壁市分行根据分成比例,直接将现金分别划入市、区国库,保障正常的现金支付。2.建立激励调节机制。引导各区立足发展、努力增收,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速超过市区年度平均增速的,市财政将分享的超过平均增速的增量部分50%奖励相关区。3.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办理。本方案施行后,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全部由企业所在地负责兑现(包括总部经济政策)。特别重大项目、事项,按照一事一议原则,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税收预算级次及政策兑现方式(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个)。4.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增市区共担支出事项,按照4:6分成比例进行分担。5.补缴2024年以前的财政收入,一律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收入范围和级次办理缴库。三、保障措施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,是建立权责清晰、财力协调市区财政关系的重点内容,是市委、市政府激励各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各区及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,增强大局意识,严格按照本次调整方案,精心组织、周密安排,确保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实施。(二)强化协同配合。各级、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,共同做好体制改革及新体制收入调库工作。财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体制调整中存在的财政问题,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过渡,有序推进。税务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市与区收入范围,加强税收征管,按规定级次入库。人行鹤壁市分行要及时调整市与区库款现金分成比例,确保预算收入准确,资金及时入库。(三)严肃财经纪律。各级、各部门要自觉维护财政管理体制的严肃性,严禁相互争、拉、抢、挖税源,严禁财政收入混级串库。对擅自改变财政收入范围和级次,截留、占用、隐瞒或拖欠财政收入,违规减免、缓征财政收入等行为,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四、其他事项1.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此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延续现行政策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,以本方案为准。2.执行期间,中央、省财政体制调整或出现重大事项影响财政体制正常运行,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调整。3.本方案有效期为5年。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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